《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》12月施行 提升法治化治理水平

2022-11-10 15:07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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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昌11月10日电 (徐梦文)10日,《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新闻发布会在南昌举行。据了解,该《条例》将于12月1日施行,《条例》的出台标志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工作迈入法治化、规范化的新阶段。

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书记、厅长张圣泽介绍说,该《条例》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,也是江西省以“小切口”立法解决矿山生态修复问题的重要尝试。

“江西省是矿业大省,矿产资源采掘面大、历史悠久。”张圣泽称,近年来,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,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、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都指出了江西矿山生态环境破坏问题。

张圣泽透露,目前,江西省有持证矿山2542座,待治理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3923座、面积13.48万亩,其中废弃露天矿山10.50万亩,矿山生态修复任务艰巨。

此外,对照建设美丽中国“江西样板”的要求,江西仍然存在矿山企业生态环保意识不强、资金投入不足、市场化机制不活等问题。

《条例》的施行,将一些有效的经验、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,使其进一步系统化、规范化,增强其权威性、实效性和法律约束力,依法有力有效破解这些难题,将“生态包袱”转化为绿色发展资源。

据了解,《条例》规定了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模式和程序、收益方式,明确了产权激励、生态修复产品关联收益、碳汇交易、金融扶持等政策,助力推动矿山生态修复与文化、旅游、体育、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。

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书记、副厅长涂迎九称,为了让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进得去、退得出、有收益,《条例》规定:对于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按规定通过投资补助、运营补贴、贷款贴息、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投资获得合理回报。(完)

【编辑:刘欢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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